移民法

  • 职业类移民

    职业类移民绿卡或职业非移民签证是指外国人通过自身拥有美国劳工市场所需的特殊技能,或通过美国雇主申请,而获得的签证或绿卡类型。一般来说,持有此类签证的外国人进入美国需以工作为目的,并为特定的雇主工作。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根据申请人自身条件和背景的不同,可以作为不同类型的职业移民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受益人,并通过境内调整身份或境外领事程序获得美国绿卡。主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一起获得绿卡。

    特殊人才(EB-1(a))

    EB-1A特殊人才移民申请是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有特殊才能和杰出成就的人才设立的。这些杰出成就应当是在在国内或国际上享誉盛名的。申请人须通过充分的证明材料来证明申请人在其领域中的成就和贡献,及愿意将来在此领域为美国做出贡献。此类申请不需要美国雇主支持,也无需申请劳工证(PERM)

    杰出教研人员(EB-1(b))

    EB-1(b)杰出教研人员移民申请是为在某个特定学术领域中有杰出成就,并在国际上得到认可的教授或研究人员设立的。EB-1(b)要求申请人在某一特定学术领域中至少有三年的教学或研究经验,并且获得永久性或终身教职/研究型职位的承诺。此类申请需要美国雇主支持,不需要申请劳工证。

    跨国公司高管(EB-1(c))

    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申请是为在美国的跨国公司雇主设立的,为了把在海外分公司的外籍高级经理或高级行政人员调到美国公司工作。该外籍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人员作为EB-1(c)申请的受益人,在申请获批后可以获得绿卡。EB-1(c)要求1)在提交申请前的三年中,受益人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比如母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 从事经理或者管理工作至少一年,且受益人在美国职位也应是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职位;2)雇主在美国存续至少一年;并且3)雇主必须在美国及其他国家有业务运营,提供经常性和系统性的产品和服务。此类申请需要美国雇主作为申请人,不需要申请劳工证。

    劳工移民 (PERM): EB-2 & EB-3

    劳工证是美国政府为了保护其国内的劳工市场,不受移民冲击,所制定的相关移民政策。美国雇主根据其所需工作要求,为外国劳工提出的劳工证申请,并证明即使该外国人在美国获得永久性工作,也不会夺走美国工人工作机会。

    劳工证的设立,主要针对第二优先(EB-2)和第三优先(EB-3)的职业移民。第二优先主要针对拥有美国硕士以上学历,或等同于美国硕士学历的国外学历或者工作经验的外国人。第三优先主要针对拥有本科或者同等学历水平或相关工作经验的外国人。这两类职业移民的申请,都必须首先申请劳工证,唯一的例外是通过第二优先的国家利益豁免(NIW)申请移民,它不需要申请劳工证,即可直接申请移民。

    无论外国劳工在美国境内或境外,美国雇主都可为其申请劳工证,前提是此外国劳工需符合应征的各项条件。在劳工证获得批准后,其雇主再为申请人向美国移民局提交第二优先(EB-2)或第三优先(EB-3)职业移民申请。

    国家利益豁免(NIW)

    国家利益豁免(NIW)属于美国移民的第二类优先(EB-2)里面的一个特例。申请NIW的好处是无需美国雇主的支持,无需耗费时间申请劳工证PERM,所以在申请的进程上比普通的EB-2或者EB-3即PERM节省很多的时间。NIW要求申请人的工作领域需和美国国家利益相关。申请人需要持有硕士或同等学位,或者被认为在科学、商业、艺术方面具备突出的才能。此外,申请人还需证明1)其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必须具有实质性价值并会给全美带来重大利益;2)申请人的已有成就和贡献使其在推动该领域发展中处于有利位置;3)申请人被豁免工作机会和劳工证要求会有益于美国的国家利益。

    投资移民(EB-5)

    投资移民属于职业移民第五类优先(EB-5)。不同于职业移民中的其他类别,美国移民法对该类移民的外国投资人的学历、工作背景、语言、年龄等没有任何要求。移民局审查的重点在于投资人是否真正投入法律规定的投资数额并至少为美国带来10个就业机会、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根据2019年11月21日生效的最新法规, EB-5申请所需的投入资本必须达到市值180万美元,除非投资在目标就业区(TEA-Targeted Employment Areas)或者偏远乡村地区,则最低投资资本可以减少到市值90万美元。但目前这一法律被联邦法院叫停,实行的仍然是100万和50万美元的投资标准。

    国际创业者许可(IER或“EB-6”)

    国际创业者许可,也就是俗称的“EB-6”。根据国际企业家规则 (IER),美国国土安全部可以使用其假释权,根据具体情况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家留在美国。这些企业家需要证明其在美国的停留将通过他们的企业给美国带来重大公共利益。这种被授予的在美国停留的权利既不是签证,也不是绿卡,而是一种叫 “假释身份”(“Parole Status”)的特殊居留许可。

    根据IER,获得假释的企业家可以在美国为其初创企业工作。其配偶和子女也可陪同赴美。其配偶可以申请工作许可。每个初创实体最多可根据IER授予三名企业家假释。

    此假释身份没有限制年度配额,由国土安全部逐案审查。初次申请创业者许可,将会获得最长为30个月的合法停留期,许可到期后,符合要求者还可申请30个月的延期,这样IER创业许可的最长有效期可达到5年。

  • 亲属类移民

    亲属类移民,又称家庭移民,根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的规定,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可以基于亲属关系,为其符合条件的外籍亲属申请美国的永久居住权(即绿卡)。首先需要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为其外籍亲属递交移民申请,获批后,身在美国并且不受移民配额限制,或配额已轮到的外籍亲属可以申请在美国调整身份(提交I-485表格)成为美国永久居民。在海外的外籍亲属可以通过外国领事程序申请移民签证的方式进入美国并成为美国永久居民。

    婚姻绿卡

    注:结婚申请并且获批准时婚姻不足两年者,为两年临时绿卡;同样结婚申请但批准时婚姻已两年以上者,为十年永久绿卡。

    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可以为其外籍配偶申请移民。美国公民的配偶不受移民配额限制。美国永久居民的配偶会受每年移民配额的限制。

    各类亲属移民

    o 公民申请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

    直系亲属:除了配偶以外,美国公民还可以为其21周岁以下未婚子女,及父母申请移民。这两类移民均属于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不受移民配额限制。

    其他亲属:美国公民可以为其21周岁以上未婚子女,已婚子女及兄弟姐妹申请移民。这些类别的亲属,每年都会有移民配额限制。

    o 永久居民(绿卡持有者)申请配偶和未婚子女

    美国永久居民除了可以为配偶申请以外,也可以为其21周岁以下未婚子女申请移民。此类申请受每年移民配额的限制。

    未婚妻/未婚夫签证(K)

    美国公民为了和其外籍未婚夫(妻)在美国结婚,可以为其外籍未婚夫(妻)申请K-1签证。美国公民首先需要提交I-129F申请表,获批后,其外籍未婚夫(妻)在美国驻外领馆申请K-1签证。外籍未婚夫(妻)入境美国后90天内与该美国公民完婚,即可递交I-485表调整身份。其未婚夫(妻)如有21周岁以下未婚子女,其子女可以申请K-2签证随父(母)进入美国并调整身份。

  • 阻止被遣返

    身份失效与面临遣返时的申请类型

    持有非移民签证的外国人进入美国的外国人在美国逾期滞留会有移民法上的后果,甚至面临被遣返的危险。因此,除非有特殊情况,逾期滞留的外国人应尽快离境,以避免在下次入境的时候被拒绝,或甚至进入递解程序,也就是被要求出席移民法庭。

    上述所说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1)与美国公民结婚并由美国公民提交婚姻绿卡申请;2)由21周岁以上的美国公民子女或作为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由父母提交亲属移民申请;3)特殊签证类型或身份,如人口贩卖受害者-T签证,犯罪行为受害者-U签证,临时保护身份-TPS等;或者4)因为种族,国籍,宗教信仰,特殊社会群体,或政治观点的原因,害怕回到自己国籍所在国或居住国会受到迫害。

    前两种特殊情况均属于美国公民为直系亲属(immediate family member)提交亲属移民绿卡申请。不同于其他的境内调整身份绿卡申请,此类申请不需要外籍亲属受益人在提出申请时仍维持合法非移民身份。第三种仅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适用。而最后一种则是美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和联邦法对其他国家的难民提供的保护。

    以伊朗公民为例:伊朗在1979年伊斯兰革命后,对其他少数派宗教信徒进行打压,并对异见人士实施酷刑,囚禁,弑杀等迫害。一个在伊朗因记录当地人权违反状况而受到政府威胁的伊朗人,如果有机会来到美国,可以在入境一年内以政治观点为理由提交庇护申请。又或者一个用学生签证来到美国上学的伊朗人,在上学期间皈依了基督教而害怕回伊朗后作为宗教少数群体而受到迫害,可以在这个情况变化发生后尽快以宗教信仰为理由提交庇护申请。逾期滞留,甚至非法入境,都不会影响申请庇护的资格。如果庇护申请获得批准,该外国人和其符合条件的配偶和子女则成为美国移民法定义上的难民。在维持难民身份一年后可以申请绿卡。

    移民法庭递解程序辩护

    美国国土安全部签发移民法庭出庭通知意味着递解程序的开始,收到出庭通知的移民会被送上移民法庭。在法庭上,根据该移民的情况,仍然有途径可以申请留在美国,甚至获得合法身份。移民法庭的程序一般分为见庭和大庭。每次出庭,都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与国土安全部律师据理力争。由于移民法庭程序的复杂性和最终被法官下发递解令后果的严重性,律师陪同是不可或缺的。

    移民上诉委员会(BIA)

    如果在移民法庭收到法官签发的递解令,该移民可以选择向移民上诉委员会上诉,请求重新审理。重新审理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基于案件有新的事实,一种是认为法官适用法律错误。律师会根据一审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向上诉法庭陈述原判中的疏漏或者错误,引用上级法院的有利判决,指出初审法官可能的疏忽,在上诉中推翻原判,让客户的案件重现转机。

    联邦巡回法院上诉

    在美国移民法庭体系中,如果移民上诉委员会核准了初审移民法官的递解令,那么移民可以选择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由联邦法庭重新审查移民法庭和上诉委员会的判决。律师代理客户在联邦巡回法院上诉不仅需要有当地联邦巡回法院的出庭资格, 还需要丰富的法庭辩论经验和技巧,通过翻阅大量案卷,通过充分的准备,指出下级法院判决中的疏忽或漏洞,从而改判或者推翻下级法庭的判决。

  • 各类豁免

    根据美国移民法,申请人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可能面临无法进入美国或取得合法身份(包括非移民签证,非移民身份,移民签证和绿卡)的情况。这些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健康原因

    这类情况包括滥用违禁药物,违禁品,携带可在公众中传播的疾病,有严重精神疾病并且可能去伤害他人的,这些可能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取合法身份。

    2. 犯罪原因

    如果申请人有毒品犯罪,移民法中规定的涉及道德品质的犯罪,多次犯罪,重罪,人口贩卖等情况,可能会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得合法移民身份。

    3. 国家安全原因

    如果申请人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包括颠覆美国政府,从事恐怖主义活动,隶属于极权主义政党等情况,那么申请人也无法获得合法身份。

    4. 公众负担原因

    如果申请人入境后可能成为政府或者公众负担,那么申请人可能无法获得合法身份。

    5. 欺骗或造假原因

    如果申请人为了获取移民福利,使用造假或者欺骗行为,那么可能会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得合法身份。

    6. 已生效的递解令或者非法滞留原因

    如果申请人有最终生效的递解令,或者在美国非法滞留超过180天或超过一年,那么有可能无法获得合法移民身份。

    此外,持有附带“回国居住两年”要求的J签证的交流访问人员也不能直接申请绿卡或允许移民倾向的非移民签证。

    上述部分情况可以通过申请豁免的方式,恢复进入美国并取得合法身份的资格。

    申请豁免类型与条件

    o 601豁免

    因为健康,某些犯罪,欺诈,隶属于极权政党,走私人口,受制于民事惩罚,或者非法滞留等原因无法入境或取得合法身份的外国人,可能符合申请I-601豁免的条件。根据受限原因不同,申请豁免需要满足的条件也不一样,其中包括1)申请人已经改过自新。2)申请人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并且申请人的离境会使这位,或这些亲属陷入极端困境。或者3)申请人的“防止妇女暴力”(“VAWA”)申请已获批。如果符合以上条件,该申请人的豁免申请将被酌情予以批准。如果申请人的豁免申请被批准,那么该申请人仍然可以获得赴美签证,或者获准境内转身份或调整身份。

    o 601A豁免

    如果申请入已经身在美国,并仅因非法入境或在美国非法滞留超过180天而无法获得移民签证,可以申请601A豁免。获得批准后再出境,通过领事申请获得移民签证。

    申请人首先需要有一个已经获批的移民申请并已向美国国务院支付准备通过领事程序申请移民签证的相关费用,并且必须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子女。在证明如果其移民签证申请被拒绝,申请人的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亲属将陷入极端困境后,该申请人的豁免申请将被酌情予以批准。如果申请人已经有递解令,那么在申请601A豁免前,还需要先申请212豁免。601A豁免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可以通过领事程序申请移民签证,并不受之前非法滞留经历的制约。

    o 212豁免

    如果申请人曾经被递解出境,在有递解令的情况下自愿离境,犯过重罪,或者在曾经非法滞留超过一年后又非法入境,则在法定禁止入境的时间结束前,通常需要申请212豁免才能重新申请签证或者合法入境。根据禁止入境的原因和违法程度的不同,该申请人的豁免申请将被酌情予以批准。移民局在审理这类案件上的自由裁量权相当宽泛,并将从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一般来说,212豁免一旦批准便长期有效。

    o J签证两年境外居住豁免:

    受”回国居住两年”限制的J-1持有者可以基于以下理由申请豁免:

    1)原居住国出具“不持异议信”豁免,即原居住国政府不反对此种豁免。由该国政府向美国国务院出具“不持异议信”,证明该国政府不反对申请人申请豁免。一般情况下,“不持异议信”的正本将由申请人原居住国政府通过外交渠道直接送达美国政府。对基于这种原居住国出具“不持异议信”豁免理由的豁免申请,只要申请人参加交流计划的费用不是由美国政府出资的,一般都可以获得批准。

    2)由相关美国政府机构出面要求豁免。如果申请人在由某个美国联邦政府机构资助的,或者说对这个联邦政府机构有重要意义的项目中工作,并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需要该J-1持有者继续留在美国从事工作或者研究,那么这个政府机构可以出面要求J-1豁免。此种申请的批准与否一般取决于申请人留在美国对有关政府机构或交流计划主办者的重要性。

    3)如果申请人按照“回国服务两年”的要求回原居住国居住两年会给其作为美国公民或者绿卡持有者的配偶或子女带来极大的困难,也可以申请豁免。

  • 非移民签证

    职业签证 H

    H-1B是非移民工作签证。此类签证要求申请人在准备就职的专业领域拥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美国移民局(USCIS)将审查申请人的就职背景和个人条件,以确定是否符合专业技能要求。申请人的雇主应向美国劳工部提交劳工情况申请表。

    H-1B签证有配额限制,除了某些被豁免的特殊雇主外,在申请者超过配额限制的年份,需要通过抽签方式决定是否有申请资格。H-1B签证一次可签发三年,并可续签延长。一般情况下,H-1B持有者最多可在美国工作长达六年。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H-1B还可以再延期。

    H-1B签证持有者的配偶或未婚子女(21周岁以下)持H-4签证,可以陪同赴美。除了部分符合申请工作许可的配偶外,家属一般不得在美国工作 。如果想在美国工作,则应申请相应的工作签证或工作许可。

    职业签证 L

    L-1签证是国际性的企业或机构派驻美国分支机构的行政主管、经理或专业技术人员所持用的进入美国的签证。这种签证可以有移民和非移民的双重意图,在美停留时间可达7年之久,期间有可能多次出入美国,而且在一旦需要办绿卡时会享有优先的待遇。

    L-1签证要求国外的母公司和美国的分公司具有一定的关系,以拥有股份或其他所属关系来证明。派驻美国分公司的人员必须是母公司最近三年中至少一年以上的雇员,而且派驻分公司所担任的工作性质应与原来在母公司所担任的工作性质相吻合。

    L-1签证主要有两种类型:L-1A行政主管或高级经理和L1-B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主管或高级经理执L-1A的时间通常是第一次三年,最长可以长达七年。专业技术人员的L-1B签证最长可以延至五年,但若符合条件,可以转任行政主管或高级经理职务,申请延长至七年。凡新设公司首批来美的人员,最初只能获取一年的签证,之后可在能证明公司运作业绩的前提下提出延长签证的申请。

    L-1持有者的配偶或未婚子女(21周岁以下)持L-2签证,可以在美国上学,配偶可申请工作许可在美国境内工作。

    杰出人才非移民签证 O

    O-1是美国非移民签证,适用于在科学、演艺、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的具有杰出能力的人才。申请人可选择在美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向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直接申请, 或者可以以其他非移民签证身份进入美国之后转换成O-1。O-1签证需要雇主提出申请,首次申请可获的三年的停留时间,到期后可以一年一续,没有上限。

    作为O-1签证的随从人员和亲属,其中O-1签证持有者的随从人员,可以办理O-2签证,需要证明其工作是用来协助O-1持有者的工作。O-1签证持有者的配偶和21周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以申请 O-3签证,O-3持有者不可以在美国进行工作。

    条约贸易商和投资者签证 E

    E-2签证是一种发给与美国有双边投资条约国,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公民的长期居留签证,属于工作签证的一种。E签证要求申请人1)符合商人或投资人的条件,2)与美国有双边投资条约国公民, 3) 进入美国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和管理所投资的企业。因为该签证类型要求的投资金额较少、申请时间较短而广受欢迎。E类签证可以无限次延期,且配偶和未满21周岁子女可以随行进入美国工作和读书。

    知名运动员和艺术家签证 P

    根据P类签证的不同类型,申请P类签证的申请人需证明其为,1) 受国际认可的运动员或艺人 (P-1)或,2) 参加互惠项目的艺术家或艺人(P-2) 或3) 参加特殊文化项目的艺术家或艺人(P-3)。且需要证明其专业水准及在美有关专业行程。P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和21周岁以下未婚子女可持P-4签证赴美陪同。

    宗教工作者签证 R

    R-1签证是为希望进入美国为宗教团体担任短期工作的人员设置的。该签证允许从事不同宗教职业的申请人临时在美国为非盈利宗教机构工作。R签证需由符合条件的宗教机构提出申请,并证明申请人境外至少有两年为同一宗教教派工作的相关经历。R-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和未满21周岁子女可以R-2签证陪同赴美。

    旅游签证 B

    B-1/B-2商务旅游签证主要面向短期商务旅行(B-1)或旅游观光/寻求医疗服务(B-2)的申请人。一般而言,B-1签证颁发给赴美从事短期商务活动、参加科技/教育/专业/商务领域的会议、处置房产或洽谈合同的申请人。B-2签证颁发给赴美休闲/娱乐的申请人,包括旅游观光、探亲访友、医疗以及其他联谊、社交或服务性质的活动。若因故不能按期离境,需要办理相关的签证延期手续。

    学生签证 F

    F-1签证是最常见的学生签证类型。希望在获得美国政府承认的学校(包括获得认证的美国大学或学院、私立中学或获得批准的英语学习项目等等)就读的学生应申请F-1签证。此外,如果每周学习课程超过18小时,也应申请F-1签证。

    F-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和/或21周岁以下未婚子女持有F-2签证,可在F-1签证持有人留美期间前去陪伴或团聚,但不能在美国工作。如果想在美国工作,应当申请相应的工作签证。

    学者签证 J

    J-1签证旨在促进教育、艺术、科学领域人员知识和技能的交流。计划到美国访问交流的申请人首先要被美国的正规项目主办方录取,然后才能申请访问学者签证。一旦录取,美国教育机构或项目主办方就会为申请人提供申请签证所需的批准文件。

    J-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或21周岁以下未婚子女持J-2签证,可在J-1签证申请人留美期间前去陪伴或团聚。J-2签证持有人在向美国移民局申请工作许可证并在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工作。

  • 归化入籍

    大部分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已经成为美国永久居民(持有绿卡)满5年,可以提交N-400申请归化为美国公民。申请人需要证明在提出入籍申请的前五年连续以美国为居住地并累计至少有30个月时间身在美国。申请人还需要对英语,美国历史和政府的基本知识,美国宪法等要求有一定水平的掌握。对于配偶是美国公民;在美军中服役等情况的申请人,有一些对申请人放宽条件的特殊规定。

  • 其他

    《暴力侵害妇女法》的受害人 VAWA

    根据美国《暴力侵害妇女法》(VAWA)有关规定,申请人如果是美国公民的配偶或前配偶,父母或子女;或者是美国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前配偶,父母;且遭受暴力或极其残酷的侵害,可以自行提交I-360申请。如果获批,还可申请获得美国绿卡。

    人口贩卖受害者签证 T

    作为劳动力或者性剥削人口贩卖的受害者,如果愿意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犯罪调查(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除此项条件),且能够证明若被遣返会陷入超常伤害的极端困境,可以申请T签证。如果获批,该身份的有效期为4年,并可以申请绿卡。

    犯罪行为受害者签证 U

    如果申请人是符合条件的在美国发生或者违反美国法律的某些特定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且遭受了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并愿意配合执法部门调查犯罪且对调查有帮助(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除此项条件),那么该申请人可以申请U签证。如果获批,持U身份满三年后可以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取得绿卡。

    童年入境暂缓遣返 DACA

    童年时期入境美国并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依据“童年入境者暂缓遣返令”(“DACA”)申请可续期的两年暂缓遣返,并可申请工作许可。这些条件包括:2012年6月15日前不满31岁;16岁前入境美国;2007年6月15日前至今连续在美国居住;2012年6月15日时无合法居留美国的身份;2012年6月15日时以及提交申请时人在美国境内;有美国高中文凭或在读,已取得普通教育发展证书(GED),或从美军荣誉退伍;和无犯罪记录等。

    临时保护身份 TPS

    临时保护身份(TPS)是为某些由于持续的武装冲突、环境灾难或其他特殊和临时条件而无法返回原籍国,或在无国籍的情况下原居住国的外国人在美国提供临时安全避难所。不管申请人在申请前是否有合法身份,在临时保护身份获批后的受保护期间可以免于被驱逐出境,并获得就业及旅行许可。TPS的申请人首先需要是由国土安全局指定的TPS国家的国民,或在申请人无国籍的情况下以这些国家为最后居住地。这些国家的名单会根据国际形势或某国国内形势的变化而改变。一旦一个国家被指定,该国在美国境内的国民或居民需要在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国土安全局还会给每个国家的TPS保护设立期限,一般为18个月。在到期前国土安全局会根据该国的形势决定是否延期。如果延期,已被授予TPS身份的国民也需要提出延期申请。